继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流转税改革的试点方案之后,为贯彻试点方案以正式启动对现 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及最终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改 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 于2011年11月16日分别颁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 称“110号文”)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与“110号文” 统称“文件”),就具体征管细节做出规定。相比110号 文框架式的安排,111号文则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上述文件的要点如下:
要点
明确试点地区和实施时间
文件明确在上海试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市境内提供属于试点行业内的试点服务提供者将成为增值税纳 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而不再缴纳营业税。
明确试点行业和试点服务
文件明确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 在此行业范围内提供的服务将作为试点征收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 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
明确试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
类别 | 试点行业(服务) | 现行营业 税税率 | 改革后增值税税率 |
一般纳税人 | 交通运输业 | 3% | 11%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有 形 动 产 租 赁服 务除外) | 5% | 6%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5% | 17% |
小规模纳税人 | 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 与一般纳 税人相同 | 3% (*征收率方式简 易征收,以销售额为基数) |
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优惠过渡安排
文件总体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现行的 营业税免税政策,如试点且企业符合110号文附件3中列明的条件,可在剩余的原有免税政策优惠期内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