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流转税改革的试点方案之后,为贯彻试点方案以正式启动对现 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及最终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改 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 于2011年11月16日分别颁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 称“110号文”)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与“110号文” 统称“文件”),就具体征管细节做出规定。相比110号 文框架式的安排,111号文则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上述文件的要点如下:
要点
明确试点地区和实施时间
文件明确在上海试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市境内提供属于试点行业内的试点服务提供者将成为增值税纳 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而不再缴纳营业税。
明确试点行业和试点服务
文件明确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 在此行业范围内提供的服务将作为试点征收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 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
明确试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
类别 | 试点行业(服务) | 现行营业 税税率 | 改革后增值税税率 |
一般纳税人 | 交通运输业 | 3% | 11%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有 形 动 产 租 赁服 务除外) | 5% | 6%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5% | 17% |
小规模纳税人 | 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 与一般纳 税人相同 | 3% (*征收率方式简 易征收,以销售额为基数) |
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优惠过渡安排
文件总体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现行的 营业税免税政策,如试点且企业符合110号文附件3中列明的条件,可在剩余的原有免税政策优惠期内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评论
此次改革只是阶段性、局部性的改革。一方面, 改革未覆盖所有服务业,如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 因政策性因素被排除在外。110号文和111号文本 身就不完全一致,如110号文提杂的问题,我们期待国税总局和/或上海市税务局进一步出台规定就111号文未涉及的操作层面的问题予以明确。到的建筑业、邮政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和销售不动产均不在111号文 适用范围中;另一方面,根据111号, 改革尚未覆 盖全国范围,而仅在上海进行试点。
此次改革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方面,国内增值税纳税人得以将其购买试点范 围内服务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 项税额,有利于降低其自身承担的税负;另一方 面,如果接受试点范围内服务提供方的服务,作 为最终用户试点范围外的营业税纳税人将承受试 点范围内服务提供方转嫁的增值税负。此外,由 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间的较大差异,多数 情况下就同一笔交易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负很可能 高于营业税负。上海试点企业及其它与上海试点企业有交易的企业应积极评估改革将对自身财务和税务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应对策略。
此次改革对跨境服务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不全面。111号文考虑到了服务进口,即境外服务提供方给 位于上海的公司/实体提供试点服务改征增值税,且(如果境外服务方在中国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服务接受方应为其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但是,111 号文并没有考虑到服务出口业务,目前尚无从知 晓今后服务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此次改革尚有很多方面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不同地区(上海与非试点地区)、不同纳税人(如试点 企业和非试点企业)和不同业务(如混合销售)之间的税制衔接在操作层面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期待国税总局和/或上海市税务局进一步出台规定就111号文未涉及的操作层面的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