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为规范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国务院日前出台了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现作如下解读,供参考:
一、 关于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不扩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等相关情况。
在此阶段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有:(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3)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需要公证、认证、外文需翻译)。
二、 关于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上海市工商局的统一要求,代表处的营业范围将统一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三、 关于驻在期限
可由外国企业自行核定,但不能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需要审批机关审批的除外);若外国企业是无限期,也可申请无限期,也可申请固定年限。
四、 关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管理条例规定了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由此可见,相对旧法而言,新的管理条例对代表机构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力度是明显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