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了七项管理工作: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三、关于外资并购的管理。四、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处理。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的问题。六、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六、关于加强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核管理。
内容包括:对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外国投资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商务部审核;交易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令)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由于法律法规办理等。
《规定》还规定,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待商务部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
附: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