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于2010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背景
《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实施而特别制定的。其制定的依据是此前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制定并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亮点
1. 两个剥离阶段
《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剥离分为两个阶段,自行剥离阶段以及受托剥离阶段。在自行剥离阶段,负有资产或业务剥离义务的参与集中地经营者(“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商务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受托剥离则适用于剥离义务人未能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完成自主剥离的情形。在受托剥离阶段,应由剥离义务人委托的剥离受托人按照商务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适当的买方,并与买方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2. 剥离的期限
剥离资产或业务的转移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应当在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商务部可视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剥离义务人提出的理由自行决定是否对该等期限进行延长。
3. 监督受托人与剥离受托人
除了剥离受托人之外,剥离义务人还需制定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应当独立于参与经营者以及剥离业务或者资产,负责对剥离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受托人与剥离受托人将承担作为受托人的各种义务,包括保守秘密,向商务部报告剥离进展情况等等。
4. 其他
《暂行规定》对剥离的其他方面也提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比如对于买方的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剥离完成之前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点评
《暂行规定》是第一部由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剥离实施的部门规章。根据《反垄断法》,剥离是规章制定者批准合并时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之一。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商务部公告的五宗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中,已经有三宗涉及到资产或者业务的剥离(三菱丽阳-璐彩特、辉瑞-惠氏以及松下-三洋)。《暂行规定》的颁布显示了商务部积极努力以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以及为经营者集中各方实施救济手段并提供指导意见。
依据《暂行规定》,剥离义务人应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所有相关程序,譬如所有权的转移。该等期限对于完成某些法律程序可能时间不足,包括申请为运营资产或者业务所需的资质证书、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等。《暂行规定》未对商务部延长该等程序的期限相应的程序和时间作出任何规定。
商务部采用的措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采纳的措施(包括欧洲委员会《关于<第4064/89号理事会条例>和<第447/98号委员会条例>项下可以接受的救济手段的委员会通知》)相似。但是,《暂行规定》只针对于剥离的实施,而对于在拟进行的合并有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将有损于有效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之时其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手段,没有作出规定。商务部是否进一步对集中各方可以采用的其他救济手段颁布规定还有待观察。
《暂行规定》要求,剥离义务人应当向支付监督受托人以及剥离受托人支付报酬;同时也要求受托人向商务部定期报告,并且剥离义务人不能在未经商务部同意的情况下对监督受托人或剥离受托人发出指示。剥离义务人、受托人呢以及商务部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受托人在剥离义务人与商务部对受托人做出的指示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可能采用措施,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