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于2010年6月12日公布并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经过五年多的酝酿,《办法》替代了之前曾经公开征求意见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将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作为一个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完整地纳入央行监管体系,是国内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首个规定。《办法》共五章,五十条,本别涉及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与许可、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及法律责任。
对支付服务的界定
《办法》界定的支付服务是指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网络支付包括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不在此范围内,并且不再使用“清算”一词,以视与银行业金融金融机构的区别。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门槛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必须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所谓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纳入央行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
支付机构 具备的条件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符合要求的出资人、五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从事全国范围的政府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元,从事省一级范围内的支付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此外,持有支付机构10%以上的股东或对支付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必须连续盈利两年以上且连续为金融机构或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两年以上。《办法》明确要求现有支付机构获得业务许可证的宽限期是2011年8月31日。
《办法》为支付奇偶股的准入设置了较为合理的门槛,因此,业内普遍预测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办法不会对现有的市场格局产生影响。但是,《办法》没有对外资如何进入支付行业作出规定,而是留待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另作规定。国际支付清算组织或者信用卡收单组织而言,暂时还无法根据《办法》直接获得准入许可。
对支付机构的监管
通过《办法》的规定,央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实行较为全面的监管,其监管手段包括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检查的范围包括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和反洗钱等。《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审慎监管要求。例如,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转移必须通过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将支付服务进行外包,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的备付金日均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如支付机构的累积亏损超过其实际缴付资本的50%,则央行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等等。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且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但《办法》未能明确备付金利息的归属。
结论
支付机构具有“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央行适度的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据称,央行随后制定实施细则和义务办法对《办法》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