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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新的外商投资政策

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产业开放领域,产业地域转移,外资利用方式,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等方面,明确额中国政府新的利用外资政策。《若干意见》表明中国政府引导外资向高技术、高端制造、节能环保等领域,体现中国政府注重外商投资的质量而非数量。对广受关注的比较敏感的金融资本市场、私募基金领域,《若干意见》也表明了中国有限度地进一步扩大外资进入这些领域。

要点及评述

1.对外资实行择优选择,注重利用外资质量

《若干意见》将对外资产业政策与国内产业政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起来,鼓励外商投资高端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产能过剩项目。这意味着中国将有选择的吸引外资,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与环境保护,提高外资质量。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科研开发项目

《若干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参加国家科技开发项目,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若干意见》首次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将被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之内,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该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

3.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新型功能性机构

《若干意见》除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外,还鼓励设立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新型功能机构。关于新型功能机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4.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投资,将进一步规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

《若干意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这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意味着政策上不再偏好“绿地投资”或新建头则,将促进利用外资利用方式多样化。同时,《若干意见》将进一步规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查,包括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目前中国已建立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但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尚未建立,一方面将为中国政府是否批准一些外资并购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将有效降低外资并购因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政策模糊所导致的风险。

5.鼓励外资参与境内金融资本市场

《若干意见》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及企业中长期票据,逐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这些措施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此外,非金融企业发行中期票据虽已有规定,但外商如何参与,仍有待相关细则出台。最后,中国目前仅允许少数的金融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则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新增那些境外主体可以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仍有待出台相关细则。

6.下放审批权限和提高审批效率

《若干意见》将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审批的权限从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提高到3亿美元,将扩大地方政府的自主权,有助于审批效率的提高。但限制类的审批权没有下放,地方政府的权限仍然是5000万美元。另外,《若干意见》将推行合同章程的格式化审批,岁有利于加快审批速度,但可能会使投资者制定合同章程的意思自治收到限制。

7.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延期出资。有利于缓解外国投资者

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可延期出资至2010年年底。《若干意见》再次重申延期出资,将提升已有政策的效力级别并预留解释空间,有利于缓解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压力。但是如何判断“资金紧张”、延期出资是否仅适用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可以适用于增资,斌巩固等情形以及延长期多长事件以及延期次数,都有待出台相关细则予以明确。

8.引导外资向总西部地区转移,并给予政策支持。

《若干意见》指出,将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给予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具体政策还有待于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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